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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该社组织的“五一”期间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旅游活动。旅游中,该社指派的导游擅自减少了合同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却增加了合同外购物点。马某一纸诉状与旅行社对簿公堂。
法庭上,旅行社对马某未能游览两个景点表示了歉意,但表示只能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退还其未游览的景点门票80元,并赔偿同额违约金80元,同时退还导游费10元等,加上赔偿其他相关费用,总共为280元。
怎知这马某是一位法律硕士,他诉称,自己既然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就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他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行社就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他要求旅行社安排“补游”两个景点,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产生的5890元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应当按合同中约定的景点组织游览,但却在旅游过程中减少了两个景点,增加一处购物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旅行社赔偿马某经济损失2400元。
马某对这个判决表示基本满意。因为事实上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按照“继续履约”的思路确定的,2400元实际上是根据原协议约定的机票,住宿,门票等价格组合而成,虽然在数量上还有一定差距。
出外旅游已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但很多时候我们的旅游过程却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样那样的“短斤缺两”、粗暴低劣的服务,使原本应该是愉快的事反而让人不愉快。本案应该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当我们的权益爱到损害时,我们要大胆地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坚决地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虽然我们不都是学法律的,但做些咨询了解、学习研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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